雖然新《 食品安全法 》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例外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爭議,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筆者總結發現,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對相關食品標簽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標準有逐漸趨同的趨勢。本文中圖表內容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個案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各地法院針對因存在食品標簽瑕疵而支持價款十倍賠償和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幾種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問題: 首先,原告基本選擇要求價款十倍賠償而非損失三倍賠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張損失三倍賠償,原告需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舉證難度大 ;而選擇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只需證明其支付的價格及食品標簽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瑕疵,舉證難度小。 其次,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請求價款十倍賠償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整個《食品藥品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都是“消費者”,唯獨第三條中使用了“購買者”。這條規定意味著,在食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即便是職業索賠人知假買假要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也應該支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條適用的范圍是與食品質量問題有關的糾紛,筆者理解,這里的“食品質量問題”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并不包括不影響食品本身質量的食品標簽瑕疵問題(即便該瑕疵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對上述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案例,即法院對購買者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的食品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不沖突。 最后,對食品標簽營養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認為影響食品安全支持原告價款十倍賠償要求,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可見,在有關食品營養成分標簽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吃出異物賠償標準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顧客消費時遇到食物異物,屬于食品質量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飯店經營者應該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為其換貨或者退貨,但具體問題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同時,消費者應該保留好食物樣品和就餐證明,及時向消協、工商、衛生部門投訴到衛生監督部門進行投訴。以便有關部門對出現問題的飯店進行檢查和處罰。如果在就餐后出現不良反應,需要醫院證明,肇事飯店將要負責醫藥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拆唯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兄蘆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旅塵培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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