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偵查階段期限規定不得超過二個月,部分案件可以依法延長一個月的時間。除此之外,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發生重大復雜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等,都可以經過批準或決定后,延長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拘留期限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十七日。逮捕之后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法可以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會在十四日內批捕或釋放;批捕后二個月內偵查終結,決定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偵查期限規定
法律主觀:
刑事偵查活動本身是沒有期限的,期限從偵查機關立案開始計算,到偵查終結止。但是偵查機關從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以后,就有了期限限制。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長30天,拘留期限到了以后,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刑事拘留偵查階段有期限嗎
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還可以申請延長一到五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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