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屬于城信問題嗎?
高鐵霸座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高鐵霸座事件:"男子高鐵霸座"事件后續 濟鐵公安介入調查
8月21日,在從濟南開往北京的高鐵上,一名男乘客不肯對號入座,卻搶占女乘客的座位,列車長和乘警勸說無果。視頻被發到網上后,引發網友譴責。
對此,濟南鐵路局客服表示,強行霸占其他乘客座位的行為屬于擾亂公共秩序,乘警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濟南鐵路公安局表示,最終處理結果也將在調查后及時公布。
占他人座位勸阻無效,乘警可采取強制措施
22日下午,記者以乘客身份致電濟南鐵路局客服,客服人員稱,強行占座是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此,鐵路局有相應的處理辦法和處罰制度。列車上都會配有列車員和乘警,如果有人強行占座不讓,會先對當事人進行勸說,在勸說無果的情況下,乘警會對占座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保障乘客的應有權益。
對于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乘車行為,中國鐵路總局的客服人員則表示,會根據《鐵路旅客信用管理辦法》對當事乘客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男子高鐵霸座"事件后續 濟鐵公安介入調查
高鐵上有人“霸座”怎么辦?
據《北京晚報》報道, 近日在安慶開往上海虹橋的列車上,旅客殷某某(男,40歲)強占他人座位,不聽從列車工作人員勸阻且拒絕讓座,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違法行為,合肥鐵路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殷某某行政拘留5日處罰。
伴隨著一句“我就不讓”,又一個“霸座者”引起人們熱議。其實,近幾年來高鐵“霸座”這類現象并不止這一例。有無座車票乘客霸占有座車票乘客;有把車廂當作自己家脫鞋抬腳的;有買了一等座卻霸占商務座的;更有甚者不聽從服務管理威脅乘務員。筆者認為這些層出不窮的“霸座”行為,是霸占座位一方素質低;是受害者的忍讓和旁觀者的漠視;是“霸座者”對相關法律的無知,才會助長“霸座”行為。抵制這種行為,需要用法律維護個人權益,出行才能更文明。
出行路上的“霸座”行為雖是“小惡”,危害卻不可小看,這種行為侵犯了合法乘客的正當權益,影響了公共秩序的正常運行,還會讓個人誠信受損,在自己日常購物、購房、出行等方面受阻,真是害人又害己。“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行為,面對“霸座者”說服教育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相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嚴懲“霸座者”,這樣既可以打擊“霸座者”的囂張氣焰,又可以震懾同類“霸座”行為,是對社會公眾的“以案說法”。
近年來,針對“霸座”問題,全國各地陸續有政策出臺。通過對“霸座者”采取行政拘留、列入“失信名單”限制乘坐火車等處罰,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條文,具體詳實,而這些“霸座者”只有受到處罰才意識到觸犯了法律,只有付出了慘痛代價,才有了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遵守秩序乘車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霸座”到頭來只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傷害。信息化的當下,違法行為、違反道德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曝光,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才是明智之選。而且抵制“霸座”行為需要大家共同去配合,受害者和現場工作人員要理直氣壯地向“霸座”行為說“不”,讓執法人員能夠當場果斷地處置不法行為,才能形成“不以惡小而縱容”的氛圍。
古人云“無規矩不成方圓”。學法是用法的前提和基礎,每一名公民都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用正確的方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利。只有進一步加大普法宣傳,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才能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旅途,人們的幸福感才能得到提升,社會才能變得更加和諧美好。
高鐵霸座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高鐵霸座屬于什么違法行為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
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客觀上不合法行為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侵犯。主觀上的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兩種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
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
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4、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高鐵霸座是誠信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高鐵霸座行為屢禁不止,不僅引起我們的思考,這種行為到底是誠信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我覺得霸座問題應該是誠信問題,好像還不能上升到法律。自己的座位不好或者沒有座位,就去霸占別人的座位,明顯就是不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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