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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取證”是否有可能構成侮辱罪、強制侮辱罪?(捉奸是否犯法呢)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6-11 17:14:01

什么是侮辱罪?

請教各位一個法律問題:在一個工作單位的車間里,一起上班工作的有十幾個人,這些人中有一個男的每天變著花樣不斷用極其劣的語言公然侮辱其中的一個女的,而且這些語言涉及到該婦女的隱私,即該男將該女的所有隱私公之于眾。現在的情況是該單位甚至更大范圍里所有人揪住該女的私事對該女進行辱罵,并已達到暴光其隱私(包括一切私生活、歷史隱私密事等)為自然。他們如何知道這婦女的隱私,就不得而知。也報過警察,警察讓找律師。請問這樣的情況下該婦女如何取證?第一沒有證人,第二該男的在長期侮辱的時候沒有指名道姓,但日積月累的情況下,誰都知道是指該女。還有另一情況,該男的行為必引起該女的憤怒,每一次挑隱私的流氓語言都引來該女回擊辱罵。該女的語言也非常難聽。但因為根本沒有對別人有過侵犯行為,所以回擊的語言沒有涉及到別人的隱私密事。問:這樣的情況,應該怎樣打官司?
  侮辱罪
  一、 概念及其構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 “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于情節嚴重,只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游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污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尸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對于以期刊雜志刊登侮辱、誹謗他人文章的,根據新聞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發布的《期刊管理暫行條例》第5條、第36條規定,任何期刊凡違反本規定,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區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沒收或銷毀違法期刊;定期停刊;停業整頓;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認定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于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 “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3、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采用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猥褻、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容易發生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于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多出于私憤報復、發泄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為(如以大字報進行侮辱)沒有什么區別;而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于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對象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里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采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應對行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際數罪并罰。但如果是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為人為排除阻礙而將第三人傷害或殺害的,則應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
  三、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條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本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并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后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

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

  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當發現自己的伴侶出軌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搜集證據,這樣在離婚官司才會有幫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可行的,下面來看看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

  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1

   一、抓出軌要怎么取證

  抓出軌,首先,是電子證據。比如配偶與外遇對象的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出于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考慮,為了保證其證明力,最好委托公證機構及時進行公證。

  其次,是文書證據,主要包括:

  1、配偶書寫并簽名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

  2、能夠證明對方有出軌行為的警方出警記錄、筆錄等;

  3、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對方有外遇行為的處理文書。

  再次,證人證言。

  最后,是視聽資料證據,包括錄音、錄像、照片等。

  當然,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取證一定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非法獲取的證據不會被人民法院采信,而且非法取證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八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離婚后再起訴對方出軌有效嗎

  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在一年內還是可以提出賠償請求的。但是必須是對方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抓出軌,首先,是電子證據。比如配偶與外遇對象的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其次,是文書證據,主要包括配偶書寫并簽名的“懺悔書”、“認錯書”等,具體的規定如上。

  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2

  說到搜集另一方的出軌證據,很多人,尤其女性,第一時間可能想到的就是“捉奸”。為此,女性可能會費盡心機進行調查蹲點,甚至重金聘請偵探,只為破門而入的那一刻,當場抓住男性的不軌行為,并現場錄像取證,以為這樣就是最好的證據了。

  而且,通常事情還不只錄像取證這么簡單,被怒火攻心的女方,常常會把怒氣撒在“小三”身上,上去就是一頓辱罵和暴打。甚至女性帶來的親友也會上前幫忙,狠狠地“教訓”出軌者。

  很多人知道正常情況下打人、甚至脫光別人衣服的情形肯定是不對的。但是在“捉奸”現場,女性就完全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上,已經失去了正常人的思維和是非觀,認為“小三”就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勾引自家老公,破壞自己的家庭,恨不得手刃之。

  于是一邊打小三,一邊吩咐照著對方隱私狂拍,并經常會事后傳到網上,進行加倍羞辱。

  這其實跟古代處罰通奸的女性一樣,脫光其衣服進行游街,然后一幫人趁機大飽眼福并品頭論足,還要擺出一副“高尚者”的姿態。

  當然,現在誰也沒有權利將通奸的人游街了,而且法律還強調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這些暴力地捉奸、侮辱、傷害、傳播行為,都是違法的,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有的人就不理解了,對方對婚姻不忠,第三者故意破壞我的家庭,侵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我還不能動她了?法律難道是保護小三的嗎?

  確實,乍一看似乎很不公平。但是反過來想一下,如果法律不禁止甚至提倡個人暴力抓小三,或者允許到處裝監控設備,只為搜集另一方的出軌證據,那個人的隱私和安全怎么保障?

  有人或許會說,出軌方跟第三者鬼混,這難道還是他的隱私,我還不能當場取證了?

  其實不是不能取證,只是取證的方式存在問題。比如,你想證明對方出軌,你可以拍下兩個人躺在床上的證據,但是不能刻意把對方的遮蓋物去掉,照著人家的隱私部位一陣狂拍,甚至到處傳播。

  因為這個已經遠遠超出了收集證據的需要,到了侵犯隱私權的地步了。而暴力侮辱毆打小三,還可能會構成侮辱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為了別人的錯誤,把自己送進監獄就更不值當了。

  有人還不服:我好容易找到了他們出軌的地點,難道我就只能站在門外,不能進去了?進去了就是侵犯他們的隱私了?

  當然也不是,你可以進去,但是保險起見,也為了防止你沖動干出違法犯罪的事,你可以先報警,舉報有人嫖 娼就行了,這樣你就能獲得一份完整的證明對方出軌的筆錄,你也不用擔心自己會因此構成侵權。

  當然,你也可以有更聰明的做法。叫你的律師提前幫你寫好離婚協議書,如果你打算離婚的話;或者是婚內財產協議,如果你不打算離婚,打算再給他一次機會的話。對,你想的沒錯,這個時候事情都已經發生了,感情都已經遭到背叛了,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為自己多爭取點財產,趁著男方最愧疚的時候。

  你要多帶幾個親朋好友,一是為了安全的需要,二是為了有人拍照錄像留下證據,三是為了你談判能更有底氣,畢竟有幾個人幫你壯膽。

  但是切記不要以威脅的口氣強迫對方簽字,不然如果被對方錄音到時是可以撤銷這份協議的,那你的努力就白費了。

  可以現場錄音錄像,但是注意不要拍到涉及到對方隱私的裸露鏡頭,可以錄下你跟對方核對事實,進行談判的過程。甚至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從小三口中套出男人送了什么禮物給她,轉了多少錢給她。這些用的都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里面有一半是屬于你的',你有權利追回的。

  要做到合法又對自己有利,確實需要一定的技巧,沒有把握的可以具體咨詢律師。

  所以,看到這里,你明白了嗎?法律并不是禁止你“捉奸”,如果你能找到這種最直接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當然是對自己有利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形式,不能侵犯對方隱私。

  而且要記住你“捉奸”的目的,不是為了發泄。因為發泄除了圖自己一時爽快,其實一點用處都沒有,還可能把自己送進去,這是最笨的方法,不建議嘗試。特別是你還想維持這段婚姻,想男人回頭,就更不應該用暴力的方式極盡侮辱,這樣你的婚姻就等于徹底完了。

  你要始終記得你捉奸的目的,就是為了爭取更多的財產利益。無論離婚與否,你都要因為這個事情讓男人付出代價,這個才是合理又合法的懲罰方式,自己又不失體面。

  有人說,那小三怎么辦,我就直接放過她嗎?

  從法律上講,確實你也確實動不了小三,哪怕你上去給她幾個耳刮子,她也可以報警的,你都可能會被行政拘留。因為出軌不違法,只是違反社會道德而已。但如果你能查到你老公轉了多少財產給小三,這個你是可以要回來的。

  一般小三的,都不會是純粹愛上已婚男人吧,大部分也是圖錢,而男人往往也舍得在小三身上花錢。所以說,小三最在乎的也是這些錢,如果你能把她最在乎的東西拿走,那是不是一種更好的懲罰方式呢?

  所以與其去毆打侮辱小三,還不如通過法律手段拿回你的財產。如果全世界的女人都有這樣的覺悟,那想必那些撈錢的小三都會瑟瑟發抖。如果小三沒了這種“收入”,那步入這行的女人必定會大大減少。

  除了“捉奸”這種比較直接的方法,當然我們還可以通過在家里或者私家車里裝攝像頭或者錄音器材的方法。注意,一定是要在自己家里或者自己的私家車里,因為這個屬于你的私人領域,是你可以掌控的范圍,而不能去別人的領域裝這些設備,否則就可能涉及到侵犯別人隱私,證據無法使用的問題。

  如果有條件在男人的手機或者電腦上發現跟小三的聊天記錄,或者轉賬記錄這些,都可以錄像或者拍照留下憑證。注意,一定要把對方的微信號的信息也錄下來,防止對方抵賴這不是他的微信號。

  另外,能讓男人寫下保證書承諾函這些,把出軌的事實承認出來,也可以作為證據。

  還有男方公司可能會因為男方出軌進行違紀調查的記錄等等。

  這些方式雖然沒有直接“捉奸”的證據那么直接,但是確實最常規和容易的收集證據的方法,特別是這些間接的證據如果能組合在一起,那證明力就十分強大了,完全不輸于你費盡心機地甚至冒著違法犯罪危險的“捉奸”行動。

  抓出軌都需要什么證據3

   一、婚外情證據怎樣才有效

  (1)對于電子郵件、聊天記錄類的“出軌”證據,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須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就能大幅度提高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2)對于保證書或懺悔書類的“出軌”證據,這種書面證據一般當事人都難以否認,但是這類證據的內容應當詳細,“時間、地點、人物、做了什么事”必不可少。

  (3)影像類“出軌”證據,包括照片和視頻,但是證據的取得必須具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獲取途徑的合法性及內容的合法性,否則法院將不予采納。

  (4)錄音類“出軌”證據,包括實時對話錄音及電話錄音,雙方在就出軌問題進行談判時,出軌方承認其有外遇行為,即便在對方不知錄音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的。

   二、對方出軌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對于過錯損害賠償的條件,僅限于法定的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的。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僅出現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損害賠償。

  從出軌一方的過錯方面看,與該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的”這一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 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若無過錯方僅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沒有達到法律上規定的持續性穩定性的要求,不構成《婚姻 法》上的過錯賠償條件,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證據不足,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能證明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依夫妻名義生活,就會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什么情況下會構成強制侮辱罪?

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猥褻他人的行為。犯罪對象是他人,即年滿14周歲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和猥褻的區別在于,猥褻是身體特別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等)的接觸;侮辱一般是非身體性的接觸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接觸。其他惡劣情節,是指除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侮辱婦女以外的惡劣情節,例如,因侮辱婦女導致被侮辱婦女精神分裂,或者導致被侮辱婦女羞憤自殺等情形。【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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