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把錢還了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搶劫 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 盜竊 、詐騙、 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搶劫罪 把錢還了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 傷殘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財物歸還就是判既遂嗎?
搶劫財物后歸還,仍然構成搶劫的既遂。構成搶劫罪的,一般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等情形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財物后歸還是否構成搶劫既遂
搶劫財物后歸還是否構成搶劫既遂
法律分析:
搶劫財物后歸還,由于犯罪行為已經得逞且終局,歸還行為不影響搶劫罪的既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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