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通常情況下“見死不救”只是道德譴責的對象,不屬于刑法評價的范疇;但在特殊情況下,“見死不救”也會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見死不救”者亦要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指的是,當“見死”者負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義務時,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卻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實質(zhì)就是刑法理論上的不作為犯罪。
資料擴展
見死不救承擔責任的要件: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yè)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所產(chǎn)生的義務等。
其次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見死不救是否構成違法?
一、見死不救是否構成違法? 1、見死不救,如不負特定義務,一般不構成犯罪,屬于道德上的譴責。 2、如果故意見死不救的人負有以下義務,如果他違背了該義務,那么這種情況下故意見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違法、違紀: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作為義務,如警察負有保護人民責任,不能見死不救;職務或者業(yè)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如消防員看到有火災不救;法律行為產(chǎn)生的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如一大人帶著一未小孩出去玩,孩子落水,大人必須救助。 二、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的義務。這種義務要求是法律性質(zhì)的義務,并且要求其內(nèi)容是積極行為。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 (1)法律、 法規(guī) 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如我國《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 撫養(yǎng) 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 贍養(yǎng) 扶助的義務。因此,拒不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行為,可能構成 不作為犯罪 。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686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職務或者業(yè)務要求的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等等。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 刑法 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特定積極義務。成年人帶著兒童游泳時,就負有保護兒童生命安全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見死不救不一定是常人認為的幫助陌生人的情況,很可能是應該救有義務救而未救的,若是這種情況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會涉嫌犯罪。
見死不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見死不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普通公民見死不救,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國家公職人員,比如警察,在執(zhí)行公務時見死不救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人而拒絕扶養(yǎng)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見死不救,涉嫌遺棄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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