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在法治社會里,民事糾紛已經是非常常見的行為了,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糾紛一直都很多,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就應該采用法律手段,但有時人們擔心追不回損失的問題,接下來具體看看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1一、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一)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而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
(三)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范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后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二、賠償損失的法律適用
由于《刑法》上的賠償損失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既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優先服從刑事訴訟的需要。在具體賠償標準上既要適用《刑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引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三、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有什么關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系: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2違約金與約定損失賠償是否可并用?
可以。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可見賠償損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若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為,則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所以,違約方的賠償范圍應以非違約方因違約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并不局限于具體賠償形式,違約金或損失賠償均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根據《合同法》上述規定,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為出,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非違約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共用,并不矛盾。
違約金和賠償損失3一、違約損害賠償和定金的區別有什么?
違約損害賠償和定金的區別在于兩者的特征存在差異,違約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的特征:
1、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以補償性為原則,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2、損害賠償金分為:約定損害賠償金和法定損害賠償金,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可細分為懲罰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3、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為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擔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使合同的履行與該筆金錢的得失掛鉤,從而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同時也是發生違約時對違約方不利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擔保功能,區別于預付款。
2、 定金具有從屬性、要式性、實踐性。定金從實際交付之日起于實際交付的數額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超過部分的定金,應認定其無效。
二、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是什么?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范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范圍。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
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后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后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
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而我們常常說的施工索賠是處理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以下分享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1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采取的救濟方式。
2、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3、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當然,盡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采取損害賠償。
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盡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方面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
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2合同違約和賠償是同一性質嗎
我國原來的經濟合同法第3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說明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同時主張。1999年的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可以約定根據違約情況支付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另外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過于高于造成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但對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又主張損失賠償則未作規定。09年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8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應不超過其損失;增加違約金后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發生糾紛后,且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能否不請求增加違約金而要求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呢?最高法院亦未作規定。
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只有在請求增加違約金后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本人認為,合同法中首先沒有明確排除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同時主張的規定。
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應當請求法院增加,這就說明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只是一種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當事人還是可以通過其它的請求方式來達到訴訟目的的。通過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金同時主張應當說是除增加違約金外一種最好的主張方式,但不應當既主張增加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
我們在經濟活動中起草合同時,往往很難精確計算出因某種違約行為會造成到底多大的損失,因此約定的違約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約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發生糾紛時只要求通過增加違約金來達到彌補損失的目的,對守約方來說明顯不利,也失去了對違約方的有限度的懲罰。
僅申請增加違約金,增加的金額以填平損失為限,如果即申請違約金又申請損失賠償,可以達到對違約方的適當懲罰,如果違約方認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支付的違約金過高,完全可以通過反訴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3一、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在合同的進行中,若一方違反了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損,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關責任,那么下面我來介紹一下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1一、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如何寫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和其他的補救措施。
違約金一般會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協商約定好,并在合同中有體現。當合同的債務人不能夠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時,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違約方所要違約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的,那么在違約時,雙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為違約責任來賠償進行協商。如果違約的一方沒有按時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在后面交了違約金以后,還是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為自己的違約行為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損失的話,那么違約的一方是需要就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的,這里的損失指的是財產損失,不包括非財產損失,比如說精神損害等。
這部分損失還應該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后帶來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簽合同的時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為違約帶來的損失。如果雙方的關系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前者給后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騙行為的,那么前者應該給后者賠償雙倍的損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機構作出的判決是強制要求違約的一方必須履行完合同的內容,那么是不能違約的。但除了以下的幾種情況,合同的內容在法律或者事實上沒有辦法履行的;合同的內容不能夠強制執行或者成本代價過高;合同的另一方沒有要求違約方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違約后違約方的責任,那么雙方可以協商就違約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實際違約損失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進行補償后還是有損失的,還需要繼續賠償。
以上就是找法網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在實踐中,若違約方承擔完違約責任仍不能彌補對方損失的,應對剩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2一、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就是我帶來的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介紹。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兩種具體責任,二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著本質的不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3一、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二、違約賠償金怎么算
違約損害賠償金額具體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一)實際利益損失比較直觀,相對容易計算,具體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借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后進行判決。
(二)可得利益損失,是指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
此外,還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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