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一般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等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部分答辯。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法庭成為人們處理糾紛的重要途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民事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答辯狀 篇1答辯人: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部長。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經理。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訴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xx年和20xx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2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系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
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3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4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5答辯人:xx,男,51歲,漢族,住xx鎮小學。
被答辯人:xx縣xx小學。
法人代表:xx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13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6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營資金記錄》并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額的匯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 提供 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答辯人:
日期:
民事答辯狀 篇7答辯人:李xx,男,漢族,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 中國 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 提供 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精神 ,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日期:
一、總體格式,用什么字號,什么行間距
正文為三號、宋體、32磅固定行間距(如承辦法官較為年長,應換用稍大號的字體);不使用斜體、下劃線、底紋和有色字體;全文(含標題)字體不超過兩種,字號不超過兩種;需要強調處用加粗表述,但不宜過多。
二、案號標識,案號就是案件的身份證件號,是識別碼
案號一經法院確定,該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書均應在開頭或其他顯著處標明案號。代理詞等文書,有必要在頁眉中標明案號、己方當事人名稱、文書類型等信息。
三、簡稱、代稱與代詞
簡稱應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現全稱時用后附括號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簡稱;正文中,多用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簡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少用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代稱;少用代詞,少用“其”,特別注意“其”字絕不能用于句首。
四、行文風格,穩健
明確表達己方立場和觀點;避免絕對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從道德上貶低對方當事人,不惡意攻擊原審法院和法官;少用長句和復句;少用形容詞和副詞;不用“?”和“!”兩種標點符號。
五、證據索引
行文中涉及重要證據材料,應用括號注明該證據在證據冊中的編號及頁碼,以便法官查閱。
六、法條引用
文書中所有的法律主張都應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的支撐;引用法條名稱時在書名號內寫明全稱;引用法條序號時一般用漢字小寫。文書末尾的綜上部分應引述支持己方主張的所有法律條文的序號。
七、訴訟請求
訴請請求需要做到準確、全面、能分則分三點:
1、準確。訴訟請求的表述應同時做到中文、事實和法律上的準確。要切實做到此點,需認真參考案件所涉法條的表述及同類案件判決主文中的表述。
2、全面。訴訟請求應將當事人的生活訴求與經濟訴求全面、無遺漏地轉化為法律主張。
3、能分則分。訴訟請求內容較多時,凡在法律上具有區分意義的請求,均應分項書寫,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請求,即應分項寫出;訴請的表述應盡量做到直接純粹,與事實主張和法律主張盡量切割。
八、邏輯結構,相互獨立,完全窮盡
文書在邏輯結構上遵從“相互獨立,完全窮盡”。也就是對于一個重大的議題,能夠做到不重疊、不遺漏的分類,而且能夠藉此有效把握問題的核心,并解決問題的方法。;寫作時應對案件爭議焦點有清晰預判。
九、附件
代理詞等文書可將法條檢索清單、同類案件裁判文書摘要及全文打印版作為附件。此處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打印版為佳。
大的圖表應作為附件提交,不應置入正文。
十、電子版
所有提交法院的文書都應附光盤(不可復寫)刻錄的電子版;不僅立案時應按要求提交電子版,到了審理階段后向承辦法官及書記員提交的文書(如代理詞)時亦應附上光盤。
十一、材料提交
向法院郵寄文書、證據及其他材料,使用EMS特快專遞。填寫收件人時應注意要寄給書記員,不要寄給承辦法官,除非承辦法官有特別叮囑。另,所函上應寫清經辦律師的手機號、座機號和送達郵寄地址及郵編。
法律分析: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如果你要提交答辯狀的,同時,也最好需要提交證據材料清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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