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但該證據是涉及到隱私的問題通常是不會作為法律依據的,只有在實在是沒有原來的證據的時候才能使用的一種證據的。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一、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盡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二、錄音取得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具體情況如下:
1、錄音取得過程中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不能采用竊聽,偷聽他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
2、錄音的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的,任何人不得進行剪輯,錄音時對方的言論是真實意思表達。
總而言之,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于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
法律分析: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1、相關法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盤。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相關法律規定,以侵害他人臺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盡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4、電話錄音應當盡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系。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系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臺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一、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二、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隱私:《若干規定》第68條關于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后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三、電話錄音、手機短信、手機攝像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手機短信、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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