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低不得少于十五年。這是針對一般的死緩案件,對于限制減刑的重特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實際執行刑期規定如下: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般的死緩罪犯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但上述幾種情形被限制減刑的死緩,在先減為無期再減為有期時,多次減刑之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 死緩限制減刑 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于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 累犯 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并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 限制減刑 。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 故意傷害罪 。對于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 故意傷害 行為屬于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并不是為了單純加重 死緩 的嚴厲性,而是為嚴格 執行死刑 政策、限制 死刑立即執行 提供更為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通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 死刑 過重、生刑過輕”的 刑罰 執行不平衡現象。 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雖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為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置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限制減刑針對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要是因其他犯罪而被判處死緩的,則不得適用限制減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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