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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嗎(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6-14 04:43:11

精神病發作致人死亡負刑事責任嗎

法律主觀: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不負刑事責任 。 2、完全 負刑事責任 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 的情況、他們是介于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看情況
精神病人病發時,因無意識行為造成的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進行嚴格管理,造成的損害損失由其法定監護人賠償
精神病人意識正常時,其行為具備法律效力,造成刑事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怎么承擔

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色盲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色盲犯罪一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發作期間不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后變為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犯罪時精神正常的人,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審判時已經變成精神病人,則可能無法服刑,可以根據其病情狀況予以監外執行。
《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哪些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員包括: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未滿十六周歲的人非犯“八惡”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三、屬于實施正當防衛的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除外)。

四、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 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 *** 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 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 *** 、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精神病人犯罪更具有社會危害性,為什么免其刑事責任

精神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干了什么他自己都不知道,肯定免除其刑事責任。

婦女精神病人犯罪家庭無力承擔民事責任 該怎么辦

可以緩交

外國對精神病人犯罪是怎么判的,須付責任嗎

世界統一。
精神病患者犯罪不能當作正常人,應視無罪。
但是其家人替此承擔,所以有精神病患者的一家,請把他T出去......
哈哈

精神病人 *** 他人,是無罪還是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據此規定,犯罪是侵害社會正當秩序和權利的行為,其顯著特征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處罰性。
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是否無論犯什么罪都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以下是我國《刑法》的規定: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需要注意一些問題:1、患有精神病還應當是在 不能辨認 或者 不能控制 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具體是否屬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的情況,由相關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判斷。)2、要經 法定程式鑒定確認 。也就是說這樣的問題,并不是隨便人說了算的,假如行為人的近親屬認為他是精神病人,經法定程式的鑒定結果卻表明其不是,則也不能認定。3、間歇性精神病人在 正常的時候犯罪 ,應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患有間歇性精神病,但是,TA在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時候犯罪,仍然要負刑事責任。4、要考慮 病情的輕重 ,如果病情輕微,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也應負相應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必然不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承擔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刑事犯罪需要依據刑事責任的承擔能力承擔刑事責任,而患有精神病的人是不具有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而有些人在犯罪后患有精神病,那么如何認定犯罪后患精神病者的刑事責任?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根據《測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

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完全消失。

第二十條 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完全辨認、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消失;

3.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局限性,并對他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

4.知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訴訟過程中有關法定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二)被鑒定人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三)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有關法定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缺乏實質性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

(二)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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