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同時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由兩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1、行為方式不同。綁架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2、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罪是先綁架人質,后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獲得財物的時間不可能在綁架行為實施以前,也不可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因此,實踐中我們只要抓住兩者的上述兩個不同的方面,是不難把兩者區別開來。綜上所述,綁架罪是一種限制他人自由的違法行為,同時該種犯罪還很容易產生競合犯罪,一般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這個時候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會判處死刑,這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也是維護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定罪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實際情況不能濫用刑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分析:區別是:犯罪的手段不同。綁架罪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系人給付的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劫取的財物。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一、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綁架罪以完成綁架行為為既遂。
3.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
二、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兩者易混點的區分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例1】乙闖入銀行營業廳挾持客戶王某,以殺害王某相要挾,迫使銀行職員交給自己20萬元。乙不構成搶劫罪,僅成立綁架罪。( )
【答案】錯誤
【解析】本案中,乙闖入銀行營業廳挾持客戶王某,其目的并不是要綁架王某勒索財物,而是要以立即殺害王某為要挾當場獲得財物,劫取財物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故對于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是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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