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輕微傷賠償標準
輕微傷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我國《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區分了不同部位的輕微傷認定標準:
1 、顱腦、脊髓: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 頭皮擦傷面積五厘米以上 ; 頭皮挫傷 ; 頭皮下血腫 ; 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2 、面部、耳廓:面部軟組織創 ; 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 面部皮膚擦傷,面積兩厘米以上 ; 面部軟組織挫傷 ; 面部劃傷四厘米以上 ; 眶內壁骨折 ; 眼部挫傷 ;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 耳廓創 ; 鼻骨骨折 ; 鼻出血 ; 上頜骨額突骨折 ; 口腔粘膜破損 ; 舌損傷 ; 牙齒脫落或者缺損 ; 牙槽突骨折 ; 牙齒松動兩枚以上或者三度松動一枚以上。
3 、聽器聽力:外傷性鼓膜穿孔 ; 鼓室積血 ; 外傷后聽力減退。
4 、視器視力: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5 、頸部: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一厘米以上 ; 頸部擦傷面積四厘米以上 ; 頸部挫傷面積兩厘米以上 ; 頸部劃傷長度五厘米以上。
6 、胸部損:肋骨骨折 ; 肋軟骨骨折 ; 女性乳房擦挫傷。
7 、腹部:外傷性血尿。
8 、盆部及會陰: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 會陰創 ; 陰囊創 ; 陰莖創 ; 陰囊皮膚挫傷 ; 睪丸或者陰莖挫傷 ; 外傷性先兆流產。
9 、脊柱四肢: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一厘米以上 ; 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一點五厘米以上 ; 刺創深達肌層 ; 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 ; 骨挫傷 ; 足骨骨折 ; 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 ; 甲床出血 ; 尾椎脫位。
10 、手:手擦傷面積十厘米以上或者挫傷面積六厘米以上 ; 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一厘米以上 ; 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一點五厘米以上 ; 刺傷深達肌層 ; 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 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 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 ; 甲床出血。
11 、體表:擦傷面積二十厘米以上或者挫傷面積十五厘米以上 ; 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一厘米以上 ; 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一點五厘米以上 ; 刺創深達肌層 ; 咬傷致皮膚破損。
12 、其他:身體各部位骨皮質的砍 ( 刺 ) 痕 ; 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 ;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十厘米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十五厘米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兩厘米以上 ; 體表一度燒燙傷面積二十厘米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四厘米以上、深二度燒燙傷。
二、輕微傷的賠償范圍
輕微傷的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致人傷致殘的,還應包括被侵權人生活上增加的必要費用以及被侵權人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 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 。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被侵權人受傷的情況和當地的經濟水平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三、輕傷鑒定費用誰出
輕傷的鑒定費由申請傷勢鑒定的申請人自己承擔。在訴訟程序中,由敗訴方承擔傷勢鑒定費用,如果全部敗訴則由敗訴方承擔全部的傷勢鑒定費用 ; 如果部分敗訴,則由原被告雙方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承擔傷勢鑒定的費用。另外,工傷鑒定的費用當然的包含在用人單位 工傷賠償 費用當中,應當給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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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法律分析: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司法鑒定輕傷的賠償標準為,賠償的費用應當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要根據受害人受損害的程度、雙方的承擔責任的比例以及當地的收入水平綜合判斷受害人人身損害賠償數額。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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