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鑒定 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2、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故而鑒定若立即受理的,簽訂協議書之日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快的一周之內完成。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第13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法律分析:傷情鑒定有一定的時間要求,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鑒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后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并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后3-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后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鑒定書由委托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后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但是大部分縣區等地方法醫人數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鑒定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禁止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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