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構成要件: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此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供述同種罪行是否構成自首
一、供述同種罪行是否構成自首 1、犯罪嫌疑人供述同種罪行是否構成自首,按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同種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 (2)如果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只是供述同種罪行的,不屬于自首,但可以從輕處罰; (3)如果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供述的同種罪行,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屬于自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如何自動投案,才算是自首 依據規定,自動投案可以構成自首的條件如下: 1、對當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觀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觀上有投案行為,滿足兩者可以稱之為自動投案。如果是被動投案,如被親友五花大綁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發現了再投案,這樣并不能體現當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沒有真誠悔罪;如果沒有投案行為,司法機關無法管轄,其在家里自己真誠悔罪也是不能構成自首的。 2、就投案時間而言,必須是在尚未歸案的時候去投案。包括被訊問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 (1)犯罪事實沒有被發覺; (2)犯罪事實被發覺了,但是司法機關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 (3)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經被發覺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沒有對其發布強制措施的時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 (4)在公安機關已經發布了強制措施的命令,但還沒有抓拿歸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過程中自動歸案的,也算是自首。包括被追捕時主動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異地尚未被發現罪行時因形跡可疑被教育后主動投案等,都屬于自首的表現。 3、就投案對象而言,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還包括單位負責人或者被害人等個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個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來說,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徹底性來說,一旦自動投案,就應當直接到最終審判完畢都接受司法機關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否則無論主動歸案還是被動歸案,歸案后逃跑的都不算自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首后逃跑,逃跑后又回來了,這也可以算是自首,是對犯罪者積極投案的鼓勵措施。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同種罪行是否構成自首,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例如,如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同種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
一般自首的構成條件包括什么
一、一般 自首 的構成條件包括什么 我們通常所說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成立自首,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除了在犯罪后可以成立自首外,還有一種特別情況也構成自首,也稱“準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根據《 刑法 》第67條第2款的規定, 特別自首 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 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 拘傳 、取保侯審、監視居注拘留和 逮捕 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 刑罰 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 罪名 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否有自首情節,還需要作出認定才行,此時就離不開成立 自首的條件 。畢竟有些時候可能當事人認為自己是有自首的,但實際從法律角度分析,其情形并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情節,自然之后也就不能據此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規定自首情節
法律主觀:
到司法機關自首,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者是環境的原因而出現的自首情節的一種情況,自首情節是可以減輕相應的一個處罰的。
一、自首情節可以減刑多少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可見,自首包括兩種情形: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動投案加如實供述。何為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何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成立特別自首,則要求:被控制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自首減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1、沒有確切的數字,這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
2、自首的話,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是必然從輕或減輕。
三、自首不是減刑的條件嗎
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減刑。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與犯罪后的自首無關。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是指法院判決時可以減輕判處的刑罰的意思,不是指判處刑罰后的刑罰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減輕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錯誤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的規定與第七十八條關于減刑的規定混淆起來了,是把“減輕處罰”的“判決”與減刑的“裁定”混淆起來了。從刑法常識看,“減輕處罰”是不能簡稱為“減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于就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或條件。除了“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對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不是“應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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