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數罪并罰的情況適用嗎
一、 緩刑 數罪并罰 的情況適用嗎 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即在數罪并罰情況下,一般不適用緩刑,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但應持慎重態度,從嚴掌握。對于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于 刑罰 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 行為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種以上 犯罪構成 的,即為數罪, 刑法 理論上稱之為“實質的數罪”。而數罪并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由此可見,數罪并罰下的定罪量刑過程所包含之問題,遠比一罪的刑罰適用過程復雜得多,其基本特點有三:一是數罪特征。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如某行為人沒有犯實質的數罪或獨立之數罪,即失去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也當然不在并罰之列。二是時間特征。即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立 法規 定,但我國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適用則以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數罪作為適用并罰的最后時間界限,同時對于在不同刑事法律關系發展階段內所實施或發現的數罪,采用不同的并罰方法。三是原則特征。即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范圍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參見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上集,第475-479頁)。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適用數罪并罰之方法,就能依法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處以較重的刑罰,有利于懲治犯罪。因此,設置數罪并罰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二,一是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二是體現了法之正義性與實現刑罰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論與實務上都強調,一般情況下對數罪并罰的犯罪分子不宜適用緩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對 貪污 、 受賄 、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法發[1996]2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4、屬于 共同犯罪 中情節嚴重的 主犯 ,或者犯有數罪的;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事實上,司法實務操作中不但 經濟犯罪 審判上執行此規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數罪并罰的,如涉毒、涉惡、涉黃、藥品、 醉駕 等,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二、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于刑罰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筆者認為,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緩刑,并不違背緩刑這一刑罰執行方法的創設宗旨,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校正性正義”的功能與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犯罪分子回歸社會。至于何謂“特殊情況”,筆者的理解是,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為比較“特殊”,盡管實行數罪并罰但仍可以視為“特殊情況”而適用緩刑: 第一,主體特殊。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從理論上講,任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均應接受刑事追究,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具體處罰又是不同的,以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這種區別對待,往往在刑法的條文中即作了明確要求,主要有: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 、七十五歲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2、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3、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4、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正當防衛 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緊急避險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規定的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別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共同犯罪中的 從犯 、脅從犯的特別要求等等。上列這此犯罪主體,或因年齡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體殘缺不便關押執行因素,或因犯罪狀態或行為作用因素,盡管被數罪并罰,但有的可以成為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對象。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影響”。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條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將緩刑的適用條件明確化和具體化,即規定四個必備條件,增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婦、年老之人三類主體應當宣告緩刑,表明此三類案件從法定性上保證法官無須請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該條第三款增設了禁止令的適用,即同時禁止緩刑犯的活動區域或范圍,以防止再次犯罪。從該條的結構上看,就案件情況分為兩大類。第一,應當宣告緩刑的案件,主要有三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考慮,防止關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與感化;二是孕婦犯罪案件,這是基于《 婦女權益保障法 》的考慮,因婦女關押執行將產生諸多不便,需要特別關護;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歲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監禁執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須特殊考慮。第二,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這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案件范圍。一方面,指凡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適用緩刑,因為這從刑種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輕刑犯罪甚或輕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當然適用緩刑,只有同時符合四種必備條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緩刑”。而且,根據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達數百種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幾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種。這就表明,“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個必備條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綜上所述,對于一些慣犯,一系列的犯罪后果都會納入量刑考慮的重要情況,對于數罪并罰的情況下能否適用緩刑是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的,如果案件有特殊情況,那么在法院的合著之后,是可以在法定的刑一下判處刑罰的。
數罪并罰可以判緩刑嗎
數罪并罰可以判緩刑嗎
關于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否定論認為數罪并罰適用緩刑不符合刑罰的立法意圖,違背了罰當其罪的原則,且為有關司法解釋所否定。肯定論堅持以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作為判斷數罪并罰時能否適用緩刑的唯一標準。為實現緩刑價值和刑罰目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是就法條的規定而言,數罪并罰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一、數罪并罰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適用緩刑
行為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即為數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實質的數罪”。而數罪并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由此可見,數罪并罰下的定罪量刑過程所包含之問題,遠比一罪的刑罰適用過程復雜得多,其基本特點有三:
一是數罪特征,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如某行為人沒有犯實質的數罪或獨立之數罪,即失去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也當然不在并罰之列。
二是時間特征,即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立法規定,但我國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適用則以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數罪作為適用并罰的最后時間界限,同時對于在不同刑事法律關系發展階段內所實施或發現的數罪,采用不同的并罰方法。
三是原則特征,即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范圍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適用數罪并罰之方法,就能依法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處以較重的刑罰,有利于懲治犯罪。因此,設置數罪并罰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二,一是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二是體現了法之正義性與實現刑罰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論與實務上都強調,一般情況下對數罪并罰的犯罪分子不宜適用緩刑。
二、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于刑罰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筆者認為,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緩刑,并不違背緩刑這一刑罰執行方法的創設宗旨,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校正性正義”的功能與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犯罪分子回歸社會。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可以緩刑嗎
一、數罪并罰可以緩刑嗎 (1)如果數罪并罰后的總處罰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是不適用緩刑的。 (2)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數罪并罰情形的,一般犯罪情節都是比較重的,所以判處緩刑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二、判處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身份特殊的。如未成年人、懷孕、年滿75周歲等。 (2)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具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次犯罪危險的等。
三、刑法對于緩刑的規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犯罪分子犯的罪行不止一種,如果符合相關規定是會數罪并罰的。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有沒有緩刑?如果數罪并罰后的總處罰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是不適用緩刑的。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數罪并罰情形的,一般犯罪情節都是比較重的,所以判處緩刑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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