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制的期限 ,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 羈押 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 拘役的期限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法律分析: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管制其實就是一種限制該犯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處罰,一般管制的期限最短的時間不會低于3個月,最長的時間不會超過2年;如果該犯罪的當事人同時犯下了多種罪行,最高的管制時間也不可以超過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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