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牌友因素,其死亡誘因則基本歸咎于久坐勞累以及打麻將時的激動與興奮誘發(fā)了其疾病的突發(fā),還要看牌友有沒有及時進行救助,如果及時救助了,這樣的話,則是完全的自發(fā)行為,沒有人有義務為其死亡買單。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法律分析:是否賠償取決于麻將館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與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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