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乘客購票進站后,乘客與地鐵公司之間便形成了合同法律關系,地鐵公司應保證乘客的乘車安全。乘客發生意外事故可以要求地鐵公司賠償,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申請做傷殘鑒定,賠償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受害人鑒定下來是傷殘的,還有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法律分析:地鐵上摔倒地鐵有責任。地鐵站負有基本的救助義務,如果未履行,應當以公共設施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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