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2012年3月20日對“聶磊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一、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姜元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被告人任昊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巖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盧建強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被告人史殿霖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群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峰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安俊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成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石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方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陳瑞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欣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楊天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傳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劉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述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曉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宋振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陳旭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冬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劉聯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守芝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鑫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弘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冷俊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劉亞俊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歐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董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聶磊、姜元、史殿霖、劉峰國、劉偉、王述勤、冷俊江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文青、那玉霞經濟損失人民幣864855元;被告人聶磊、姜元、史殿霖、劉峰國、劉偉、王述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中信經濟損失人民幣61062元;被告人聶磊、王群力、張傳波、任昊、史殿霖、張弘強、董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紹發、于慶春、胡慧琳經濟損失人民幣856194.5元;被告人聶磊、史殿霖、王群力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金海經濟損失人民幣557412.64元;被告人聶磊、任昊、李巖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文華經濟損失人民幣234959.36元;被告人任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盛偉國經濟損失人民幣296181.94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安寶山經濟損失人民幣234026.2元。三、對聶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聶磊、姜元、任昊、李巖、盧建強、史殿霖、劉峰國、安俊宇、王健、王濱、馬成文、石剛、李方強、楊天施、王曉冬、宋振旗、王冬、張傳波、冷俊江、董杰,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中信、孫文華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1995年起,上訴人聶磊先后糾集上訴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安俊宇、劉峰國、原審被告人王群力及劉峰玉(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在青島市開設賭場,聚斂了大量財富,并涉足房地產開發,經濟實力迅速膨脹。1998年以來,以聶磊為首的利益集團為坐大成勢,又先后吸納上訴人任昊、李巖等數十人,組織暴力團隊,經營房地產,開設地下賭場,組織婦女賣淫,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員人數較多、內部分工明確、組織結構嚴密、骨干成員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確立強勢地位,該組織大肆進行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欺壓殘害群眾,對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槍支13支,實施故意傷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他人財物共計價值52000余元;強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其中,8次持槍作案;多次對他人經營的地下賭場進行打砸或對經營者進行傷害;多次到他人經營的夜總會尋釁滋事;欺壓殘害群眾數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通過暴力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另案處理)進行包庇、縱容,稱霸一方,被害人或其親屬有的懾于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淫威不敢報案,有的被迫接受“調解”或“私了”;對青島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地下賭場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組織婦女賣淫,嚴重侵犯當地的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會風尚。對青島市部分區域的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響。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聶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或參與實施9起故意傷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傷、7人輕傷、2人輕微傷;尋釁滋事20起,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毀損財物52000余元;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窩藏;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等,足見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的項目、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一般指年滿16周歲的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可以構成該罪。如果目前處于取保候審狀態,要是查明確實是非法持有槍支罪,就會被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條中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為有期徒刑為一年,并且還會立案追訴。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2支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現在是處在取保候審狀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看公安機關查明的情況如何,情況輕微的可能會拘役或者管制,要是觸碰刑罰的,可能面臨關進監獄。
擴展資料:
一、什么是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20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并罰的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a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5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參考資料:非法持有槍支罪_百度百科
如果獲得 減刑 和 假釋 ,至少服刑3年(判決前 羈押 的,羈押期間計算在內)。 根據《 刑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限制減刑 的 死刑緩期執行 的犯罪分子, 緩期執行 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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