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條件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一條
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準逮捕:(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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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逮捕的條件有以下幾個,分別是:1、存在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實的;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為徒刑以上的;3、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因為采取取保候審等方式不足以防止其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采取罪刑法定的原則,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就會被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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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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