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批捕
不批捕決定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捕;第二類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可以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措施的等。關于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哪些情況下檢察院不批捕 1、不批捕決定可分為兩大類: (1)第一類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批捕; (2)第二類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可以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措施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法律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二、批捕后辦案單位證據不足怎么辦 1、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后者監視居住。 3、現行法律法規對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尚無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至第90條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
不批捕的幾種情形
一、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有哪些?
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8、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刑訴法》第15條)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司法程序終結。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受害人不自訴,則不再走法院程序。
9、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不需要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這時案件司法程序未終結,該案將提起公訴。
10、證據不足。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則公安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待證據充分后再提起批準逮捕。這時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則要看公安機關偵查的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沒有構成犯罪,不能夠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就是因為一些實際原因對于犯罪嫌疑人已經不適合進行逮捕了,因為其身體狀況或者是年齡原因進行逮捕的話,有為我國法律對人權的相關定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查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作出不批捕
檢察院可以不予批捕的情形有: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一、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流程
1、受理
2、審查案卷材料
3、作出決定
三、檢察院批捕意味著:
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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