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是指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嚴禁釣魚執法。所以釣魚執法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法律分析:釣魚執法是不合法的。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于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警察不可以釣魚執法。在我國,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時不得采取誘導、欺騙、威脅的方式,而誘惑偵查帶“誘導取證”的痕跡,所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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