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到底什么意思?舉個例子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后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制造虛假的新聞網頁并植入惡意軟件“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絡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件,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擴展資料:
釣魚執法屬于程序違法
行政執法是十分嚴肅的事情,一切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程序都應當依法進行,不能隨意將法定的執法權力委托給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個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場化的方式將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權委托出去,否則就會出現為執法而執法,為罰款而執法的畸形執法形式,甚至還會形成一個專業取證牟利的團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況下,這類團伙就演化成了敲詐勒索的團體,十分可怕。
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我們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上海的“釣魚執法”則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然后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協議,從而達到高額罰款的目的??梢哉f,這種執法缺少起碼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釣魚執法是什么意思啊
最近有個新詞,釣魚執法,啥意思啊執法釣魚-事件
“放倒鉤抓黑車”執法方式曾引發廣泛爭議私家車主張先生遇到樁好心沒好報的事。2009年9月8日他開車時,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絕了,但男子央求稱胃痛等不到出租車。于是張心一軟就答應了,車上男子提出給他十元錢,張說不要。當張按其要求停車時,男子迅速拔走車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原來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查“黑車”,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營運”被罰款1萬元,還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張先生認為自己被“執法釣魚”,但有關官員否認這種說法,稱沒有雇社會人士誘騙車輛,但有“一部分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配合執法”。
“黑車”擾亂了正常的營運秩序,由于證據較難固定,處罰難度較大。一般由執法人員扮演乘客乘坐,用電子設備記錄證據,在交易之后,“人贓并獲”。這就是所謂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 偶動惻隱之心居然招致“飛來橫禍”,引發網友爭相頂帖。
執法釣魚-簡介
執法釣魚,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它也備受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執法釣魚”、“放倒鉤”,或者叫執法圈套。
執法釣魚-例子
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對某女子說:給你100美元,陪我過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還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價到1000美元,她才勉強表示同意。這就是執法圈套———該婦女的賣淫意圖是在警察高額金錢引誘下萌發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執法釣魚-危害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非法運營”。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于“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后,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采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臺。
執法釣魚-規定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此有專門規定。這份頗具開創意義的地方規章第66條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第70條又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若將以上規定應用于上海這起“釣魚式執法”事件,其行政處罰顯然不成立。
執法釣魚-反應媒體:“釣魚式執法”在拆道德文明的臺
在電視采訪中,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對記者的提問總是以“不能談“不能說”作答不敢想,這件事情的蝴蝶效應最終會發散成一種怎樣的風暴。但毫無疑問的是,這種“釣魚式執法”戕害的不只是一顆善良的心,恐怕在網絡的傳播中已將萬千善意的火苗澆滅。過往,我們總說鋼筋水泥的建筑將鄰里之間的溝通割裂,人們之間失卻了“近鄰”的美好情愫。而今,我們又多了一件盔甲——在“釣魚式執法”的助虐之下,鋼鐵構造的汽車將我們徹底與車外可能發生的、邂逅陌生人之間的溫情故事阻斷——我們只會活得越來越孤單,越來越自私!
運管部門:自我表揚“釣魚”為“新招”
媒體、網絡對閔行區運管部門釣魚式執法猛烈批評,而被批評的對象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則是“青松挺且直”。昨天,該大隊在上海閔行區官方網上還發布了表揚意味的總結稿件:《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出“新招”整治非法營運》,文章稱該大隊面對取證難題積極應對,想出了取證和查處分步進行的執法新招,進行先取證后查處。
這篇表揚稿被愛卡網友認為是官方對釣魚式執法的正面解釋。
網友:設計車貼拒絕“倒鉤”
有網友戲謔稱“倒鉤”在兵器譜上排名第一,很多帖子里都可以看到“閔行倒鉤,天下第一”的跟帖。
愛卡論壇上不少網友將自己設計的車貼發到了論壇里,口號有:“拒學雷鋒,謹防倒鉤”、“預防倒鉤,只開車不開門”等。
有很多網友提出要對執法人員進行人肉搜索,看能否找到“周久耕”,特別是曾表示倒鉤是“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的閔行建交委管理科萬科長成為眾矢之的。
其實早有網友把萬的住址告訴他了,他沒有公布到網上,他不想針對某個具體的個人進行報復。他想的是針對這種釣魚式執法提起集體訴訟。
張軍聯系了幾名有同樣遭遇的私家車主,準備集體訴訟,目的非常簡單,要執法大隊就放倒鉤的行為向全上海市民道歉。
執法釣魚-評論有關部門可能還在為了自己所“發明”的“釣魚式執法”屢屢釣獲“大魚”而沾沾自喜,孰不知在這種備受爭議的執法方式面前,社會的善良和正義正在打著寒戰,隨時準備抽身而退。
暫且認為交通管理部門這種“釣魚式執法”是出于善的目的,但即使這樣,也不能因為目的的善,而放任過程的惡。交通管理部門聲稱此舉的目的是為了查出黑車拉客,可是當那些作為“魚餌”的執法人員在要求搭乘私家車時,有人已經表示了拒絕,這就足以說明他們不是靠營運謀利的黑車,但是執法人員為何還要百般“哀求”,總想把私家車主引上自己的魚鉤?
但有些執法人員竟然強行把錢塞到私家車主的手里,然后叫出躲在暗處的執法人員上前罰款。嗚呼,面對這樣的執法,難怪有網友直呼這哪是“釣魚”啊,這簡直就是欺騙加搶劫啊,簡直就是為了罰款而不擇手段啊。當一種執法方式被證明只是為了多得一些罰款,就足以說明這種執法手段已經嚴重異化和變質,必須得到完善,修改,甚至是徹底廢除才行。
看上去,“釣魚式執法”的最大受害者是那些被算計的私家車主,而實際上,最大的輸家是社會的善良和正義。在這種執法方式的影響下,人們再也無法互相信任,而只能互相猜忌和設防,那將是一個多么讓人無奈和壓抑的社會氛圍啊。
釣魚執法
什么叫釣魚執法?
執法釣魚-事件 “放倒鉤抓黑車”執法方式曾引發廣泛爭議私家車主張先生遇到樁好心沒好報的事。
2009年9月8日他開車時,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絕了,但男子央求稱胃痛等不到出租車。于是張心一軟就答應了,車上男子提出給他十元錢,張說不要。
當張按其要求停車時,男子迅速拔走車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原來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查“黑車”,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營運”被罰款1萬元,還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張先生認為自己被“執法釣魚”,但有關官員否認這種說法,稱沒有雇社會人士誘騙車輛,但有“一部分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配合執法”。 “黑車”擾亂了正常的營運秩序,由于證據較難固定,處罰難度較大。
一般由執法人員扮演乘客乘坐,用電子設備記錄證據,在交易之后,“人贓并獲”。這就是所謂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
偶動惻隱之心居然招致“飛來橫禍”,引發網友爭相頂帖。 執法釣魚-簡介 執法釣魚,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
但它也備受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執法釣魚”、“放倒鉤”,或者叫執法圈套。 執法釣魚-例子 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對某女子說:給你100美元,陪我過夜。
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還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價到1000美元,她才勉強表示同意。這就是執法圈套———該婦女的賣淫意圖是在警察高額金錢引誘下萌發的。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執法釣魚-危害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非法運營”。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于“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后,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采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
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臺。 執法釣魚-規定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此有專門規定。
這份頗具開創意義的地方規章第66條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第70條又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若將以上規定應用于上海這起“釣魚式執法”事件,其行政處罰顯然不成立。 執法釣魚-反應媒體:“釣魚式執法”在拆道德文明的臺 在電視采訪中,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對記者的提問總是以“不能談“不能說”作答不敢想,這件事情的蝴蝶效應最終會發散成一種怎樣的風暴。
但毫無疑問的是,這種“釣魚式執法”戕害的不只是一顆善良的心,恐怕在網絡的傳播中已將萬千善意的火苗澆滅。過往,我們總說鋼筋水泥的建筑將鄰里之間的溝通割裂,人們之間失卻了“近鄰”的美好情愫。
而今,我們又多了一件盔甲——在“釣魚式執法”的助虐之下,鋼鐵構造的汽車將我們徹底與車外可能發生的、邂逅陌生人之間的溫情故事阻斷——我們只會活得越來越孤單,越來越自私! 運管部門:自我表揚“釣魚”為“新招” 媒體、網絡對閔行區運管部門釣魚式執法猛烈批評,而被批評的對象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則是“青松挺且直”。昨天,該大隊在上海閔行區官方網上還發布了表揚意味的總結稿件:《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出“新招”整治非法營運》,文章稱該大隊面對取證難題積極應對,想出了取證和查處分步進行的執法新招,進行先取證后查處。
這篇表揚稿被愛卡網友認為是官方對釣魚式執法的正面解釋。 網友:設計車貼拒絕“倒鉤” 有網友戲謔稱“倒鉤”在兵器譜上排名第一。
什么是釣魚執法
一、釣魚執法的定義: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二、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三、釣魚執法的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于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
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并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
一是為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而采取的過激方式;
一種是為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
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上屬于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并可能為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四、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采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臺。
什么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中專門有執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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