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云聯惠至今判了多少刑事
8月20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黃明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明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他共同參與傳銷犯罪的多名主要同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2年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黃明等人相繼成立“云聯國驥”“云聯惠”等公司,運行云聯惠云聯商城網絡平臺,以“消費全返”“消費共享”為名誘使他人注冊成為會員,將發展會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形成非法傳銷層級和鏈條,大肆謀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黃明等人相繼成立“云聯國驥”“云聯惠”等公司,運行云聯惠云聯商城網絡平臺,云聯惠公司采取“消費全返”運營模式吸收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形式獲得會員資格,從而形成會員層級網絡,吸收資金。
消費者通過云聯商城或推薦人等方式免費注冊成為普通會員,或繳納99.9元或999元升級為金鉆、鉑鉆會員,形成了多層級的金字塔型結構,層級計酬以下線的收入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返利方式以每個下線人員通過繳納升級、消費、推薦獎勵等方式獲得白積分收入。
將發展會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形成非法傳銷層級和鏈條,大肆謀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國家關于消費返利違法的認定
國家關于消費返利違法的認定法律分析:
部分高額消費返利會涉及到非法集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集資行為。在資本運作型為主的所謂消費返利模式中,多數參與者在高利潤的誘惑下,交易的目的已經改變了“為生活需要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初衷,從而涌現出大量以投資、盈利為目的的虛假交易,進而演變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一些平臺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授意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臺繳納一定比例費用,謀取高額返利,平臺則通過此方式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部分平臺還采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并“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平臺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的特征。
法律依據: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
衍生問題:
實體店商家返現犯法嗎
不是全部的全額返現行為都是違法的,不過如果是運用消費返現的名義做傳銷的勾當或者假消費就屬于違法行為。
首先全額返現的形式
一是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團隊計酬的“消費返利”。即借助“消費返利”名義,要求會員及加入者交納入門費或者變相交納入門費,靠發展下線盈利。有的以發展省市區縣代理商為名義,要求代理商交納“保證金”,并通過發展渠道商,瓜分“保證金”獲取報酬;有的通過網站后臺,會員自由充值,然后按照數倍進行分期返還;有的在推廣和發展過程中,誘導鼓勵會員拋棄消費,進行投資行為獲取報酬。
二是不收取入門費、不存在團隊計酬、但發展下線的“消費返利”。這類公司提出的消費返利,主要是以陳瑜的《消費資本論》為理論基礎,通過網站購物平臺及發展線下實體聯盟商家,注冊網站的會員到實體聯盟商家購物后,由商家交納中介服務費至公司,公司再按照其返還政策向消費者返還。這類模式雖然不要求會員交納入門費,招募代理商也不需要交納費用,但這類公司提出的理念因為極有較大誘惑力,已經被大量投機者演變成“投資返利”,已經背離了“消費返利”的本質,大量假消費、真投資的行為出現,致使這種模式混亂并變異成金融游戲,而且這類模式發展速度極快。
三是不收取入門費、不發展下線、不團隊計酬的“消費返利”。該模式的消費返利載體主要為大型購物網站,只是在網站的線上進行返利,實質屬于促銷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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