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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未成年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6-27 12:30:54

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方法有什么?

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方法如下:

1、對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預防、教育為主、懲戒為輔。

2、教師要與時俱進,改善育人方法,多贊頌美德,而教師懲戒學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體罰),但要合理而適度。

3、學校要開設法制課程,加強對中小學生和教師的法制培訓教育。

4、完善法制體系,構筑社會防線。

5、采用多種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外部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預防犯罪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使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指導教職員工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采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并可以從司法和執法機關、法學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請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參與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對預防未成年犯罪提出幾點建議

法律分析:1、自身預防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2、家庭預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3、學校預防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4、社會預防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創造一個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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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法律主觀: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第三章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第十六條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第二十二條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第二十三條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第二十五條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禁止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禁止開辦上述場所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學校附近開辦上述場所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停業。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圍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維護中小學校周圍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掌握本轄區內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學、就業情況。對于暫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的教育、制止。第二十九條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第三十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第三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第三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應當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志。對于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1]2、第四章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6)多次偷竊;(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第三十五條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三十六條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置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第三十九條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根據《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致他人死亡的話,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并根據其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而量刑。為了避免這類案件的在此發生,需要父母及學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教并普及相關法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指導教職員工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采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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