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有哪些. 刑事案件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有:1、 自首 。. 2、坦白。. 3、 立功 。. 4、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 5、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 酌定減輕處罰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人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規定了應當和可以適用減輕處罰的各種情節。只有行為人確實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才能考慮適用酌定減輕處罰的規定。2、犯罪案件確實具有特殊情況,需要對犯罪人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酌定量刑情節在刑法中并未有明文規定,它是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酌定從輕處罰行為一般有以下幾點:1、危害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2、犯罪時間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3、犯罪地點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5、特定義務來源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6、防衛不適時的;7、避險不適時的;8、避險中的自救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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