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死刑。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顧名思義就是不會立即執行,或者說沒有指定執行死刑的日期。一旦宣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說明該罪犯也一定是犯了嚴重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殺人,販毒,販賣槍支彈藥。搶劫致人死亡,強奸,拐賣婦女兒童導致嚴重后果的,貪污數額巨大的等重大刑事犯罪。這些重大刑事犯罪都可能宣判死刑,死刑是我國最高的刑罰,但由于該罪犯主觀惡性不大,或者致死方也有過錯,或者不是主犯,只是協同犯罪,或者貪污的巨額款項歸還了大部分。
或者罪犯在犯罪后能主動投案自首,并且供罪態度良好那么主審法官在量刑上也會有所酌減。另外,刑法已經將經濟賠償也列入到量刑的考量標準上。比如,故意殺人,但你能按被害方列出的經濟賠償給對方,并且得到被害一方家屬的原諒,那原本的死刑立即執行就有希望判決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那是不是被宣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代表不用死呢?并不能完全這樣理解,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而這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不意味著執行,但是,由于也是犯了嚴重的罪行,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間,也是要在服刑的。在這期間,只能是好好服刑,接下來即使沒有其他故意犯罪的,也將會是漫長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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