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行為是什么
法律分析:共謀指共同謀劃的故意。共同犯罪是指數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情形和現象。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參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溝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沒有與他人溝通也能成立某種共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是什么呢?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1、區別對待原則:在以上原則的前提下,區分主從犯,在處罰時對主從犯分別量刑;
2、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只要行為人構成了共同犯罪,即使只實施了部分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有哪些
《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有哪些? 追究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盡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殺丙,即使能夠證明丙的致命傷由甲的行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輕傷,乙仍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是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盡量分清主 從犯 ,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別對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結果,故對甲、乙的處刑應當體現區別。 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如甲乙共謀徒手教訓丙一頓,結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時如果甲見乙拔出匕首后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加害行為,表明其未與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則只能對乙追究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 故意殺人罪 的刑事責任。 二、共同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參加共同犯罪時,不論其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總是有機聯系的,在整個犯罪的鏈條中,這些行為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因此,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這些共同犯罪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和依據。 共同犯罪行為和單獨犯罪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為,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于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 《刑法》 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為,除實行犯的行為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例如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為與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具體來說,共同犯罪的各種行為有四種: 1、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么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于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 犯罪構成 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組織行為,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當然,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把某些組織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條規定了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在這一犯罪中,包含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為。這一組織行為就屬于 《刑法》 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 搶劫 集團,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組織作用,本人不直接實施搶劫行為,其組織行為就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對這種實施組織行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時候,必須把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與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3、教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為。教唆行為不是 《刑法》 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4、幫助行為,是指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幫助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總之,要具體分析以上四種共同犯罪中的行為,才可以給各共犯準確定罪。 在定罪過程中,還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犯意聯系,這種犯意聯系將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溝通,成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內容,也成為給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慮的因素。 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分為了四種,即上文中提到的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以及幫助行為。而在共同犯罪里面又分為了 主犯 、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對于其中的教唆犯,若是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 的話,則需要從重進行處罰。
共同犯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共犯的量刑根據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作出具體裁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對共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的作用不同,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量刑原則是不同的。1、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三、脅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刑法》第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進行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唆者未犯教唆罪,則可從輕或減輕教唆者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68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6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68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68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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