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坐公交車受傷承擔責任的是承運人,但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一旦買票乘車,便與公交公司形成事實上的承運服務合同關系,作為承運人的公交車要履行將乘客安全、準確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法律分析:在公交車上突發心臟病承運人負責。只要旅客在車上受到的傷害不是因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不是自身故意、重大過失造成,承運人都得承擔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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