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
1、比例制。不規定具體的罰金數額,根據犯罪數額的一定比例確定罰金的數額。如1997年《刑法》第159條規定:“犯虛假出資罪或抽逃出資罪的,并處或單處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
2、倍數制。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根據犯罪數額的一定倍數確定罰金的數額。如1997年《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比例兼倍數制。不規定具體的罰金數額,根據犯罪數額的一定比例和倍數確定罰金的數額。如刑法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各種犯罪均規定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4、特定數額制。即明確規定罰金的數額。1997年《刑法》第173條對變造貨幣罪即規定了這種情形。
5、抽象罰金制。即只抽象地規定判處罰金。如刑法對犯罪的單位都是只抽象的規定判處罰金。此外,也有對個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規定判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法律分析】: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來決定。罰金需要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法律客觀:罰金的數額該怎么確定呢?法院有判決罰金的權力,是否就意味著法官可以隨意判決罰金。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這里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是,罰金判處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犯罪情節。那么犯罪情節又是指的什么?實際上,犯罪情節指的是犯罪人的行為動機、行為方法、行為后果以及犯罪分子個人情況等因素的總和。一般來說,一個人的犯罪情節越輕,判處罰金會少一些,相反,犯罪情節越重,其獲利會較多,罰金數額會相應大一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考慮犯罪人對于罰金的繳納能力。這一方面是為了能夠使刑罰順利得到執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懲治和教育改造。關于罰金,我國在2000年實施的《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有詳細規定,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500元。2、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事先并罰,即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以執行總和數額。如果一人同時觸犯了數罪并且同時判決了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個時候也應當合并執行,只不過如果是沒收全部財產的時候,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一項,沒有必要再執行罰金了。3、對于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時不滿18周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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