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不同在于:1、擔保方式不同,抵押擔保是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物進行擔保,保證擔保是以第三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擔保,是一種信用擔保,總的來說抵押擔保更安全;2、擔保責任不同,抵押擔保僅僅以該物的財產價值進行擔保,而保證擔保一般需要約定保證的額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抵押擔保有擔保的期間。如果當事人依法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了擔保期間的,按其約定的時間來擔保;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間是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含義不同的。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 約定保證期間 ,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 債務履行期屆滿 之日起計算。擔保期限是指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期限不超過主債務的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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