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的種類
所謂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確定的法律用語。
經濟犯罪從廣義上來講,涉及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犯罪都可以歸納到其中。
狹義上講,是指區別于傳統暴力犯罪的智能型犯罪。
從手段上講,有以下幾種:
智能型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等;
涉Tr稅型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等
職務型的:受*5賄罪、非國家機關人員受*%賄罪等;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其他經濟犯罪類型。
擴展資料: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除此之外,經濟犯罪還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2)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3)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而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不同。
經濟類犯罪哪些種類
您好!經濟犯罪主要分為四大類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和其他貪利性犯罪。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生產、銷售假藥罪;
3、生產、銷售劣藥罪;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彈藥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貴重金屬罪;
6、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穢物品罪;
9、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0、走私固體廢物罪。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偽造貨幣罪;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4、持有、使用假幣罪;
5、變造貨幣罪;
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7、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8、高利轉貸罪;
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11、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12、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消息罪;
15、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1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17、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18、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19、違法發放貸款罪;
20、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22、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23、逃匯罪;
24、騙購外匯罪;
25、洗錢罪。
(五)金融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
3、票據詐騙罪;
4、金融憑證詐騙罪;
5、信用證詐騙罪;
6、信用卡詐騙罪;
7、有價證券詐騙罪;
8、保險詐騙罪。
(六)危害稅收征管罪
1、偷稅罪;
2、抗稅罪;
3、逃避追繳欠稅罪;
4、騙取出口退稅罪;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8、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12、非法出售發票罪。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1、假冒注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4、假冒專利罪;
5、侵犯著作權罪;
6、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7、侵犯商業秘密罪。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虛假廣告罪;
3、串通投標罪;
4、合同詐騙罪;
5、非法經營罪;
6、強迫交易罪;
7、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8、倒賣車票、船票罪;
9、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10、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1、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12、逃避商檢罪。
二、侵犯財產罪
1、職務侵占罪;
2、詐騙罪;
3、侵占罪;
4、挪用資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毀壞財物罪;
7、破壞生產經營罪。
三、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四、其他貪利性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2、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4、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拐賣婦女、兒童罪;
2、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3、強迫職工勞動罪;
4、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5、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4、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5、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6、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7、賭博罪;
8、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0、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1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12、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1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14、倒賣文物罪;
15、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16、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17、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18、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19、非法組織賣血罪;
20、強迫賣血罪;
21、非法行醫罪;
2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2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25、非法狩獵罪;
26、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27、非法采礦罪;
28、破壞性采礦罪;
29、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30、盜伐林木罪;
31、濫伐林木罪;
3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3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4、非法持有毒品罪;
3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6、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37、走私制毒物品罪;
38、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3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4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41、組織賣淫罪;
42、強迫賣淫罪;
43、協助組織賣淫罪;
4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45、引誘幼女賣淫罪;
46、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47、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48、組織淫穢表演罪。
(五)危害國防利益罪
1、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2、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六)瀆職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經濟犯罪的九個種類
法律解析: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征:(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 國家工作人員 、 集體經濟組織 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并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和受賄罪、 挪用公款罪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等;(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一定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和投機倒把罪等”。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指的是發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領域、消費領域與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本質屬性: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二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塵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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