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死緩犯在考驗期間又故意犯罪的會被執行死刑。可能有人會感到奇怪,死緩犯都被關入監獄,怎么還會再犯罪呢?我國的死緩犯,在考驗期間并不是天天關押在單獨的牢房內,而是要參加監獄內的勞動,與干警、其它工作人員、犯人接觸,那就會有再犯罪的機會。
王春林系江蘇省灌南縣新安鎮漁場村農民,現年23歲,因犯搶劫罪、強奸罪,被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徐州監獄服刑期間,王春林得知家中情況出現變故而喪失生活信心。徐州監獄對王春林的生產工種進行調整,因其編織技術較差,被調整從事縫傘勞動。王春林由此產生不滿情緒,認為自己技術差是負責技術指導的馬文蘭沒有認真指導的結果,遂遷怒于馬文蘭,便產生殺死馬女的念頭。王春林持事先準備好的剪刀朝正在指導他人編織的馬文蘭頸部刺去,馬女竭力抵抗,在場服刑人員發現后奮力將王春林手中的剪刀奪下,并將其制服。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被告人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又故意殺人的犯罪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春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鑒于被告人王春林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又犯故意殺人罪,該院決定在判決生效以后,報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依法對王春林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寫在最后:死緩,是給嚴重犯罪人員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如果自己不好好把握,自己做死,上帝也救不了他!
死緩犯人是否用死,這需要結合在緩刑兩年期間犯人的具體表現情況。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立即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緩概念: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準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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