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毒品犯罪對此的認定
法律主觀:
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等法條規定,毒品犯罪是一個統稱罪名,具體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盜竊、搶劫、販賣毒品罪如何認定?
《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盜竊、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或者搶劫罪定罪。認定盜竊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認定搶劫罪的數額,即是搶劫毒品的實際數量。盜竊、搶劫毒品后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則以盜竊罪、搶劫罪與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盜竊后即予以毀滅的,由于沒有侵犯新的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只構成盜竊一罪。盜竊后予以販賣、運輸或持有的,顯然侵犯了新的法益,即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符合販賣、運輸或者 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犯罪構成,因此,應以盜竊罪和販賣、運輸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兩罪予以數罪并罰。
販賣毒品是怎么構成犯罪的?
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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