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判決不服怎樣申訴
法律分析:(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處分過重不服可以申訴嗎
一、處分過重不服可以申訴嗎
1、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向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
2、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申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申訴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訴狀,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院已判決執行案不服怎么申訴
在民事糾紛中經常會涉及到執行的問題,法院作出判決的決定后,被執行人有義務按判決書的要求執行判決,如果不執行的,法院有可能會強制執行,那么法院已判決執行案不服怎么申訴?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法院已判決執行案不服怎么申訴 被執行人對法院作出的執行判決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受理異議后,執行就會停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申請書范本 執行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______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序。 訟爭標的______, 系______,人民法院判決______,剝奪了我的_______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 理好______糾紛問題后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法院已判決執行案不服怎么申訴”問題進行的解答,被執行人對法院作出的執行判決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受理異議后,執行就會停止。
不服法院判決怎樣申訴
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二審判決的,則自判決送達之日即生效。如果對判決不服,則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申訴有次數限制嗎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也將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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