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官司終審后不服繼續申訴可以嗎
法律主觀:
終審判決不服的申訴方法: 1、對民事和行政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不停止執行; 2、對刑事終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
刑事二審不服怎么辦?還能上訴嗎?
經過二審后的案件,當事人就不能繼續上訴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的意思就是二審的審判結果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作出即生效。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若對二審判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之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訴訟法上的申訴,也稱為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判決,有權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是,申請再審是需要條件的,首先是身份符合,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并有下列情況之一:1、發現新證據。新證據能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2、發現原來的證據無法定罪量刑。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5、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如果沒有上述的情形之一,一般就不宜提出再審,否則即使提出,法院審查后,也將予以駁回。因此,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后,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只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是出現程序上的錯誤才能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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