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省直轄市高院判決能否再上訴
法律主觀:
不能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為依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 如果你認為判決確有錯誤,可以申請提起 審判監督程序 ,該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復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 ,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二審判決不服可不可以繼續上訴
法律主觀:
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一審有錯誤的是有用的。法律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不服法院判決怎樣申訴
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二審判決的,則自判決送達之日即生效。如果對判決不服,則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申訴有次數限制嗎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也將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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