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是怎樣認定的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自首的認定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 采取強制措施 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刑
如果行為人事后逃逸,然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則構成自首。自首應該從輕處罰嗎?交通事故后自首怎么判?
根據《刑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將按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那么,如果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自首,是否應當認定自首情節,從輕處罰?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的基礎上,對自首從輕處罰,但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意極其深重、人身危險性極其巨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以下是邊肖法律快車為您所做的詳細介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規定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
1.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然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視為自首。但根據法律規定,需要以較重的法定刑為基準,決定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幅度。”
如果行為人在交通事故后主動投案,逃逸,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以成立投案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一般適用于刑法分則規定的每一種犯罪都符合自首條件的案件。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自首”是兩種主觀故意控制下的兩種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3.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
3.有利于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自首、悔過自新;同時,有利于查明事實,在最短時間內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方,使案件能夠及時偵破和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
二、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極其巨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一般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但犯罪極其嚴重、主觀上極其惡毒、對人身極其危險、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也應視為酌定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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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怎么認定
一、 交通肇事罪 逃逸后 自首 怎么認定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四)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 立案 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處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三、哪些情況下不構成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者將會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或刑事責任。 實踐中,交管部門除了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 證據 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在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又自首的,其實同時存在了從重處罰的情節和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實際并不能直接將這些情況直接抵消掉。往往都是在根據實際肇事情節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先是根據“逃逸”情節從重處罰,之后再結合“自首”對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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