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嗎
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先經過死緩變更之后才能減刑,減刑只針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緩變更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緩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緩變更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于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死刑改無期后還可以改有期嗎
法律分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法律明確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案件中是犯罪人是根據第一款改為了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為什么要有緩刑
問題一:緩刑是什么意思?為什么要有緩刑? 緩刑就是刑罰的暫時不用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后,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死刑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會變無期,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就可能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
理論上說緩刑是給雖然觸犯了刑法,但是社會危害性不大,判處緩刑不會嚴重危害社會的人設的,但實際生活中確實也有一樓說的那種情況
問題二:我們國家的緩刑具體是怎么回事? 其實你說的對,緩期執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給犯罪人一個改過機會,這要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有違法犯罪行為,那么就可以相應降低刑罰。比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是給你兩年的考驗期,這兩年內規行矩步表現良好就可以將死刑變成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而判3年有期緩刑一年,在緩刑期間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就可以降低刑期,可能變成兩年甚至更低。
當然判處死緩證明犯罪人的罪行還不是非死不可,否則直接就判死刑了。
問題三:為什么判緩刑不用坐牢的? 緩刑,是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刑期在3年以下的罪犯適用.這種制度,對罪犯不收監關押,但并不代表不再對其實際執行刑罰.在緩刑考驗期間,如罪犯再次犯罪的,將立即關押并執行判定的刑期.
問題四:為什么判死刑,還有緩刑 根據犯罪情節和惡劣程度還有造成的后果,有些犯罪不需要死刑立即執行,緩刑兩年也是一種考驗期,在2年里沒有新犯錯誤,2年期滿就不執行死刑,改判無期或有期。這也是給機會讓人改過的方式吧。畢竟死刑只是懲罰方式,不是懲罰目的
問題五:為什么判刑要用緩期,有什么標準嗎 為了給犯罪不太嚴重的人一個機會,所訂有緩刑制度
標準有:所判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累犯
上面那位說的死緩并不是緩刑,而是死刑的一種!
問題六:為什么法院判刑的時候會有一個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死刑緩期執行的緩期,兩年。
問題七:緩刑的起源如何?為什么要判緩刑? 緩刑,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法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緩刑的適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問題八:為什么判了死刑還要緩刑2年呢? 死緩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恭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中國從建國到現在鮮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后執行死刑的案例。
問題九:判緩刑為什么要當保人有質任 你擔保他在外面不會犯事,他在外面犯事了,你覺的你該承擔什么責任,就跟借錢一個道理
問題十:法院判緩刑為什么還要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一般強制措施,而緩刑是一種刑罰制度。兩者沒有矛盾,并不沖突。
1、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2、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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