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我想咨詢下,關于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果對方違約,定金(訂金)該怎么辦?如果我方違約呢?rn謝謝!二者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債權的功能,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義務,保障另一方的權利得以實現;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時候,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定金給付后,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定金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出現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在買賣交易的過程中,即使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代表失去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賣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哪里?
您好,1、手段不同。定金屬于一種擔保手段,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2、退還情形不同。3、數額要求不同。法律上對支付定金的數額有限制,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則是由當事人約定。4、支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一、法律上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是什么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于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于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么返還,要么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二、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哪個不能退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即交付定金方違約,收受方可以主張不退還定金;如果收受方違約,交付方可以主張兩倍返還定金。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能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我們說適用定金罰則,這里是指的定金,而不是訂金。也就是說訂金并不是法律中的術語,一般當事人做出訂金約定,這都是基于雙方的合意,在法律上面并無相關的規定,因此定金條款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定金就不同了,雖然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但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不同;
2、兩者的功能不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過“定金罰則”對債的成立和債的履行提供擔保;
3、兩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據相關規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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