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有很多。首先,經濟類犯罪有很多,有幾十種,分別有著不同的立案標準。有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其次,有的犯罪是行為犯,只要事實該行為就成立犯罪,并不需要以達到某些金額準作為判定是否成立犯的標準,有的犯罪是結果犯,即需要達到一定的金額才能成立該種犯罪。有的犯罪是需要某種身份才可以,不如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才可以成立該種犯罪。如保險詐騙里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濟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經濟犯罪包含多個罪名,針對不同的罪名會有不同的判刑標準,以貪污罪為例,根據刑法中貪污罪的相關規定,個人貪污金額為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金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沒收財產。個人貪污金額為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金額為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并且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追訴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 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后果,因而導致法律后果消滅。
追訴期限規定:
1、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數迅侍的,經過十年;
3、觸犯的罪名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薯吵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昌備。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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