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法條包括《民法典》中關于抵押權實現以及質權的實現等,代物清償需要具備的條件為要存在債的關系,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需要有當事人的合意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以及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具體內容為第三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的清償規則,以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另一方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規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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