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侵權行為的分類包括哪些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1)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2)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
在我國,肖像權的限制是指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權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規定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情形,法律上將這種使用也稱作"合理使用"。比如:對不文明行為拍照、公安現場執法等。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2)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3)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5)公共場所的必要限制;(6)描述歷史性的事件;(7)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民法通則》
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故,新聞報道通常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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