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共同犯罪的數額怎樣認定
盜竊罪共同犯罪的數額怎樣認定一、盜竊罪共同犯罪的數額怎樣認定
1、盜竊罪共同犯罪的數額的認定:應以定罪的數額為前提,適當參考其個人所得贓款數額。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盜竊罪是故意犯罪,盜竊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共同犯罪怎樣認定主從犯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共同犯罪盜竊金額如何認定
對 共同犯罪 盜竊 金額的認定,應區分主 從犯 。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 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貪污共同犯罪金額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可以概括為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意思是共同貪污的,就是共同犯罪嫌疑人總計貪污金額認定為實際貪污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三條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相關推薦:
間諜罪主體(間諜罪的判定條件)
經濟犯罪人員解釋(什么是經濟犯罪立案標準)
其他消費者組織(消費者協會屬于哪個部門)
假釋的適用范圍(假釋有哪些適用條件)
關于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