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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案要提供哪些證據?訴訟時效如何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7-08 23:50:55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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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規定

2017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規定

  當人身財產與安全受到損害時,我們自然而然的想到了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然而對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又要如何定義,正確區分與合理使用,我們要如何使用法律武器守護我們的財產、保障我們的安全,使我們的人身權利免受侵害,維護我們的利益。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規定,歡迎大家參閱!

  一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三、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綜上可知,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為1~2年,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從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害明顯的,如道路交通事故普遍認可為受傷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理應為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中斷要求,并且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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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損害索賠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分為兩大類: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普通時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特殊時效是由《民法通則》以外的特別法規定的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分為三大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等等。

  綜上所述,人身傷害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中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一年。

  二、人身損害索賠時需要哪些材料

  1、有關損害發生的證據材料;

  2、受害人受損害程度的證據材料;

  3、要求賠償醫藥費、住院費的,要提供醫院病歷、醫院收費憑證;

  4、要求賠償護理費的,應提供醫院準許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

  5、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法醫學鑒定證明,并提供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受害人每月經濟收入情況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

  6、要求賠償交通費的,應提供交通費憑證;

  7、要求給付營養費的,應提供醫院證明;

  8、受害人死亡,其親屬要求賠償因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各類經濟損失費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撫養的人要求給付必要生活費的,應提供親屬關系的證明,喪葬費憑證及清單,受害人生前撫養情況的證明;

  9、受害人傷未痊愈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復檢傷情的證明;

  10、因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賠償的,應提供公X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賠償的,應提供公X機關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書;

  11、因醫療事故要求賠償的,還應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

  12、要求雇主賠償的,還應提供雇傭關系的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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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三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起算。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所以發生事故的那天就是權利受到侵犯的那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法律主觀:

一、人身損害賠償 訴訟時效 起算時間點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了規定,由于上述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致使在訴訟時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認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受害人治療終結日、傷殘評定日。
二、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對起算時間點三種認定方式
1、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人身損害案件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當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據《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但對于人身損害傷情嚴重且須長時間治療的受害者來說,在離事故發生日一年提起訴訟,即意味著受害者要在治療期間提起訴訟,且受害者只能對已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提起訴訟,而此時受害者正接受治療,對于提起訴訟后受害者繼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意味著受害者還需在第一次起訴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一年內再次起訴。如果受害者在離事故發生日后治療一年以上,按照這個邏輯,對于一個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而言,至少要進行多次訴訟,這不僅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也給雙方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訴累;更何況,受害人向侵權方提出要求主張權利時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但實踐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張過權利的舉證責任又成為一個難題,例如受害人在受傷治療期間,其必定以要求侵權方支付醫療費等方式主張權利,但這些主張權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頭形式存在,而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后,對方不予承認,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難舉出明確的證據證明曾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
2、治療終結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醫療終結,醫學上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療終結時間本身就很難確定,現實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有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致使法院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到底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3、傷殘評定日。
傷殘評定之日是指委托鑒定之日還是指鑒定機構做出傷殘等級之日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該時間被最終確定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傷殘評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時效期間如何起算?還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條件,但卻因鑒定費等原因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時效期間總不能一直不起算,訴訟時效制度的本來目的就是對于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加以制裁,但對于受害人傷殘評定之前的懈怠行為卻無法制裁,由此看來,這個規則也有重大缺陷。
三、自受害者各項損失費用確定之日起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的合理之處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知道”完全是一個主觀標準,僅從權利人主觀上來衡量的,但訴訟能否變成現實,還取決受害人客觀方面的條件是否允許。因此,該規則強調了受害人的主觀因素,而未考慮對受害人實現訴權所存在的客觀障礙,實際操作中帶來的后果往往是從根本上違背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其次,雖《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強調的是權利人主觀因素,從而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于行使權利者進行制裁,使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化,但該規定還蘊含著“權利被侵害”的問題。“權利被侵害”是明確的客觀事實,具有確定性,而不是權利人主觀意識下的猜測。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言,受害者被侵害的是身體權、健康權或生命權,受害者基于這些基本權利被侵犯,才產生了侵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的功能在于補償其受到的損害,因此,受害者必須在確定其遭受的損失前提下,即“權利被侵害后的各項損失”已經明確,才能完全行使侵權請求權,從而得到其所受損害的相應補償,此時開始計算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方能體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意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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