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共同犯罪的量刑為:各共犯都應對他們參與貪污的總額負責,最低是處拘役,最高是處無期徒刑。首先應以各共犯參與貪污的數額為基礎,然后再根據各個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分贓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按照“共犯同罪,罪刑相應”的原則,不同程度地追究各共犯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構成職務犯罪,職務犯罪的種類非常多,若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就構成了貪污罪 ,但是,嫌疑人之前因為貪污受過行政處分的,或者將貪污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就構成了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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