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單位犯罪量刑有標準嗎?
一、 合同詐騙 單位犯罪 量刑有標準嗎? 根據 刑法 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 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如何確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主體范圍,以及怎樣區分個人實施和單位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值得研究。司法實踐中,處理單位犯罪往往難度較大。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對具體案件中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進行梳理。 二、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時刻警惕詐騙,因為他存在于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無論是生意或是個人的雇傭合同,都應該在確認了對方單位資質的情況下才能簽署,因為以單位為主的詐騙團伙,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讓我們放松警惕。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要按照詐騙數額和犯罪情節來量刑的。大體分為三個檔:(1)數額較大的(是指1-5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是指5-50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是指5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犯合同詐騙罪與單位犯罪在量刑標準上有所不同,單位犯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而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至于情節往往會考慮的是動機和手段,以及給被害人造成的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因此,本罪的量刑也是較為復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此外,應根據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的行為如下: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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