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的時間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多久解釋如下: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4、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5、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6、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緩刑并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實踐中,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那么才有可能同時宣告緩刑,而緩刑的考驗期則是根據具體判刑的刑期確定的。
緩刑考驗期多長時間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緩刑考驗期 取決于法院判處的實刑。 拘役 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 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七十三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68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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