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處理保險商品是法律文件,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于已經生效的法律文件產生爭議及爭議的解決是非常正常和大量存在的。所以說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等發生爭議,就要采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按照慣例,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采用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來處理:
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地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后,保險公司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法律分析:有保險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處理。其中協商指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按照《保險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處理糾紛的方式。起訴是依照法律申請要求處理保險合同的糾紛的一種方式。當事人一方是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